中華民國劍道協會98年第33屆全國中正盃劍道錦標賽

 
下載競賽章程
下載報名表
 
 
組別-名次
冠軍
亞軍
季軍
殿軍
第五名
第六名




社會男子組
基隆市體育會
劍道委員會
新竹市
日僑學校
修道館
桃園縣
劍道隊
中天電視
劍道隊
社會女子組
基隆市體育會
劍道委員會
大和武道具
修道館
台中縣
中港高中
嘉義縣
鳳山劍道館
大專男子組
國立台灣
體育學院
清華大學
淡江大學
文化大學
台灣大學A
台灣大學B
大專女子組
國立台灣
體育學院
台灣大學
政治大學
 
 
 
 
 
 
高中男子組
桃園縣
永豐高中A
台中縣
中港高中
台北市
士林高商
高雄市
中正高中
 
 
 
 
國中男子組
桃園縣
青溪國中
桃園縣
光明國中
台北市
誠正國中
台中縣
清泉國中
台中縣
新光國中
台中縣
大華國中B
國中女子組
台中縣
清泉國中
台中縣
大華國中
桃園縣
大竹國中
 
 
 
 
 
 
國小高年級
男子組
高雄縣
鳳山國小B
高雄縣
鳳山國小A
桃園縣
錦興國小
台中縣
宜欣國小
台北市
文化國小
新竹市
三民國小
國小低年級
男子組
台北市
南港國小A
高雄縣
新甲國小
台中市
長億國小
桃園縣
錦興國小
台中縣
宜欣國小
高雄縣
仕隆國小
國小女子組
台中縣
文雅國小
台北市
南港國小
高雄縣
鳳山國小
台南市
忠義國小
 
 
 
 




社會男子組
鳳山劍道館B
新竹市
基隆市體育會
劍道委員會
修道館
宜蘭縣
台北劍道館
社會女子組
基隆市體育會
劍道委員會
修道館
嘉義縣
台中縣
中港高中
新竹市
英才館
大專男子組
國立台灣
體育學院
台灣大學A
文化大學
中國醫藥大學
台中技術學院
政治大學
大專女子組
國立台灣
體育大學
政治大學
淡江大學
台北醫學院
文化大學
清華大學
高中男子組
台北市
士林高商
台中縣
中港高中
桃園縣
永豐高中A
高雄市
中正高中
 
 
 
 
國中男子組
台北市
誠正國中
高雄市
獅甲國中
桃園縣
光明國中
桃園縣
青溪國中
台北市
介壽國中
台中縣
大華國中B
國中女子組
台中縣
清泉國中
台中縣
大華國中
桃園縣
大竹國中
 
 
 
 
 
 
國小高年級
男子組
桃園縣
錦興國小
台北市
南港國小
高雄縣
鳳山國小B
台北市
新生國小
台北市
文化國小
宜蘭縣
羅東國小
國小低年級
男子組
台北市
南港國小A
台中縣
宜欣國小
高雄縣
新甲國小
高雄縣
仕隆國小
桃園縣
錦興國小
台中市
長億國小
國小女子組
台北市
南港國小
台中縣
文雅國小
高雄縣
鳳山國小
台北縣
樹林國小
 
 
 
 



社會男子
五段以上組
吳孟軒
張中陽
陳承霖
鄭崇宏
李亮樟
黃明祥
社會男子
三、四段組
卓經國
賴鎮煌
翁顥璋
陳建宇
蔡嘉倫
簡至毅
社會男子
初、二段組
劉裕銘
張家華
李俊毅
曾子詮
林政廷
尤捷翔
社會男子
段外組
周信志
李嘉承
洪育旻
黃詩為
江勳
張齊能
社會女子
初段以上組
安田志乃
劉怡婷
劉佳盈
陳孟琦
梁晴嵐
李佳璟
社會女子
段外組
曹夢婷
翁穎之
蘇家真
陳映璞
楊家珍
游婷淇
國中男子組
吳祖旭
黃援澔
蔡子軍
韋志謙
許世馥
趙子儀
國中女子組
林宛瑭
黃婉瑄
黃淑茵
張雅筑
黃妍蓁
劉家榕
國小高年級
男子組
王律翔
林于竣
林柏昇
陳繹升
高國勛
陳世勇
國小高年級
女子組
吳昀庭
李羿寰
施儀謙
呂佳縈
紀昱彤
林靖軒
國小低年級
男子組
林靖祐
李禹辰
胡文遠
劉家銘
蕭兆良
林靖昌
國小低年級
女子組
黃乙玲
余 讓
李瑋瑄
戴采葳
盧怡靜
李 庭

 


一、宗旨:為提倡劍道運動風氣,培養劍道人口,提高劍道水準,以提昇劍道國際地位,特舉辦本比賽。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教育部。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劍道協會、新竹市政府。
四、承辦單位:新竹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台灣省體育會劍道協會、新竹市體育會、新竹市體育場。
六、比賽日期:中華民國98年12月12日(六)至12月13日(日)上午8時30分開始。
七、比賽地點:新竹市體育館(新竹市公園路295號)。
八、比賽項目:

(一)團體得分賽:各組團體隊伍數未達三隊以上時,取消該組比賽。
1.社會男子組。
2.社會女子組。
3.大專男子組。
4.大專女子組。
5.高中(職)男子組。
6.高中(職)女子組。
7.國中男子組。
8.國中女子組。
9.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10.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11.國小女子組。

(二)團體過關賽:各組團體隊伍數未達三隊以上時,取消該組比賽。
1.社會男子組。
2.社會女子組。
3.大專男子組。
4.大專女子組。
5.高中(職)男子組。
6.高中(職)女子組。
7.國中男子組。
8.國中女子組。
9.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10.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11.國小女子組。

(三)個人賽:每人只限參加一組,各組少於八人(含八人)取消該組比賽。
1.社會男子段外組:年齡不限(不含國中、國小)。
2.社會男子初、二段組:年齡不限。
3.社會男子三、四段組:年齡不限。
4.社會男子五段組以上:年齡不限。
5.社會女子段外組:年齡不限。
6.社會女子初段以上組:年齡不限。
7.國中男子組。
8.國中女子組。
9.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10.國小高年級女子組(5、6年級)。
11.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12.國小低年級女子組(4年級含以下)。 

九、參加資格:

(一)社會組團體賽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二)大專組團體賽之選手以各校日、夜間部或研究院(所)學生,98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研習生、空中補校、進修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三)學生組團體賽以學校單位組隊參賽,不得跨校組成聯隊。學生組之選手出場時,必須攜帶學生證或證明文件並須貼照片以備檢查,當場提不出證件者,不準出場比賽。
(四)每人只限參加一組為限,若跨組以先出場之組別判定之。
(五)個人賽自由參加,段位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審查段位證書為準,報名時須附段位證書影本。
(六)女子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男子組比賽,男子選手亦不得跨組報名參加女子組比賽。

十、比賽制度:由主辦單位視參加人(隊)數之多寡而訂定。
十一、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十二、比賽辦法:

(一)團體得分賽:琼
1.每隊報名註冊選手七名以內(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少於二名)。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3.勝負:a.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b.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次數判定之;倘若又相等時,則以代表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c.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以該循環全賽程之勝負人數之多者為勝,仍然相等以該全賽程之得分數之多者為勝(惟代表戰之勝負人數及得分數不列入計算);又相等時,由該相關隊之代表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二)團體過關賽:
1.每隊報名註冊選手七名以內不得少於三名(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少於二名)。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3.勝負:a.計時三分鐘,勝負一次賽。勝者繼續,敗者淘汰,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則以平手論雙方皆淘汰, 惟與任一方主將對戰於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時,則以不計時至分出勝負方得結束比賽,未賽完選手之隊為勝隊。 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時,以未賽完選手之多者為勝;又不能決定時,由該隊主將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三)個人賽勝負: 1.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2.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十三、竹劍:
一)劍之長短、重量,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之規定為準,如違規使用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二)參加國中組:劍長114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4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00公克以上。
(三)參加高中組:劍長117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8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20公克以上。
(四)參加大專組及社會組(含個人賽):劍長120公分以下,男子重量510公克以上,女子重量440公克以上;持雙劍者,長刀劍長114公分以下,男子重量440公克以上,女子重量400公克以上;短刀劍長62公分以下,男子重量280~300公克以下,女子重量250~280公克以下。

十四、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98年11月20日(星期五)截止(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受理報名)。
(二)地址:112-41台北市北投區溫泉路108號中華民國劍道協會收
(三)電話:(02)2891-86400933-333-174吳孟軒先生
(四)傳真:(02)2891-8640(傳真完後,請務必來電再確認收到否)
(五)E-mail:service@rockendo.org.tw(電子郵件傳送後,請務必來電再確認收到否)
(六)報名費:團體賽:社會組、大專組、高中組及國中組各項目每隊2,000元國小組各項目每隊1,500元個人賽:每人400元,請連同大會專用報名表,以限時掛號寄交報名地點。報名費可用郵政匯票、現金袋或銀行匯款方式繳交。(報名費未繳者視同報名手續未完成,不予報名)

※【匯款銀行:安泰商業銀行石牌簡易型分行帳號:05012600222100戶名: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傳真及電子郵件報名者務必以電話再確認收到否,並於三天內將報名費寄至本會)。
十五、保險: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大會統一投保,其餘人員請自行辦理保險事宜。
十六、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團體賽部份:大會僅提供比賽當天有賽程之隊伍教練1名及選手中午便當;
個人賽部分:大會僅提供比賽當天有賽程之選手中午便當。素食者需事先註明。其餘人員恕不提供,請 自行處理】。
十七、抽籤:訂於11月30日(星期一)上午11時,於本會舉行,屆時未出席單位由大會代抽,事後不得提 出異議。
十八、獎勵:每組錄取前三名由大會頒發獎盃、獎狀;第四、五、六名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十九、申訴:
(一)比賽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如在比賽進行中,發現與賽中即時提出,由單位領隊(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伍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評審,如抗辯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不得再提出抗議。
二十、附則:
(一)各隊如有不合規定之選手或冒名頂替者,經查屬實以取消資格論處。
(二)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
(三)比賽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該賽,情節重大者交由審判委員會議處之。
(四)團體賽應於賽前十五分鐘提交大會出場名單,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如規定時間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處。
(五)開幕式訂於98年12月12日上午8時30分於比賽場地舉行,各單位應於該日上午8時辦理報到領取資料。
(六)為維護比賽場地,敬請勿穿皮鞋入場,並請隨時維持場地清潔。
二十一、領隊會議:98年12月11日(星期五)晚上7時整於新竹劍道館召開。
二十二、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修正之。
二十三、遵照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規定事項辦理,新增「運動教學區」相關活動內容、時間,當日由大會發布,歡迎喜愛劍道的朋友踴躍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