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組別-名次 |
冠軍 |
亞軍 |
季軍 |
殿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團
體
得
分
賽 |
社會男子組 |
基隆市體育會
劍道委員會 |
新竹市 |
日僑學校 |
修道館 |
桃園縣
劍道隊 |
中天電視
劍道隊 |
社會女子組 |
基隆市體育會
劍道委員會 |
大和武道具 |
修道館 |
台中縣
中港高中 |
嘉義縣 |
鳳山劍道館 |
大專男子組 |
國立台灣
體育學院 |
清華大學 |
淡江大學 |
文化大學 |
台灣大學A |
台灣大學B |
大專女子組 |
國立台灣
體育學院 |
台灣大學 |
政治大學 |
|
|
|
高中男子組 |
桃園縣
永豐高中A |
台中縣
中港高中 |
台北市
士林高商 |
高雄市
中正高中 |
|
|
國中男子組 |
桃園縣
青溪國中 |
桃園縣
光明國中 |
台北市
誠正國中 |
台中縣
清泉國中 |
台中縣
新光國中 |
台中縣
大華國中B |
國中女子組 |
台中縣
清泉國中 |
台中縣
大華國中 |
桃園縣
大竹國中 |
|
|
|
國小高年級
男子組 |
高雄縣
鳳山國小B |
高雄縣
鳳山國小A |
桃園縣
錦興國小 |
台中縣
宜欣國小 |
台北市
文化國小 |
新竹市
三民國小 |
國小低年級
男子組 |
台北市
南港國小A |
高雄縣
新甲國小 |
台中市
長億國小 |
桃園縣
錦興國小 |
台中縣
宜欣國小 |
高雄縣
仕隆國小 |
國小女子組 |
台中縣
文雅國小 |
台北市
南港國小 |
高雄縣
鳳山國小 |
台南市
忠義國小 |
|
|
團
體
過
關
賽 |
社會男子組 |
鳳山劍道館B |
新竹市 |
基隆市體育會
劍道委員會 |
修道館 |
宜蘭縣 |
台北劍道館 |
社會女子組 |
基隆市體育會
劍道委員會 |
修道館 |
嘉義縣 |
台中縣
中港高中 |
新竹市 |
英才館 |
大專男子組 |
國立台灣
體育學院 |
台灣大學A |
文化大學 |
中國醫藥大學 |
台中技術學院 |
政治大學 |
大專女子組 |
國立台灣
體育大學 |
政治大學 |
淡江大學 |
台北醫學院 |
文化大學 |
清華大學 |
高中男子組 |
台北市
士林高商 |
台中縣
中港高中 |
桃園縣
永豐高中A |
高雄市
中正高中 |
|
|
國中男子組 |
台北市
誠正國中 |
高雄市
獅甲國中 |
桃園縣
光明國中 |
桃園縣
青溪國中 |
台北市
介壽國中 |
台中縣
大華國中B |
國中女子組 |
台中縣
清泉國中 |
台中縣
大華國中 |
桃園縣
大竹國中 |
|
|
|
國小高年級
男子組 |
桃園縣
錦興國小 |
台北市
南港國小 |
高雄縣
鳳山國小B |
台北市
新生國小 |
台北市
文化國小 |
宜蘭縣
羅東國小 |
國小低年級
男子組 |
台北市
南港國小A |
台中縣
宜欣國小 |
高雄縣
新甲國小 |
高雄縣
仕隆國小 |
桃園縣
錦興國小 |
台中市
長億國小 |
國小女子組 |
台北市
南港國小 |
台中縣
文雅國小 |
高雄縣
鳳山國小 |
台北縣
樹林國小 |
|
|
個
人
賽
|
社會男子
五段以上組 |
吳孟軒 |
張中陽 |
陳承霖 |
鄭崇宏 |
李亮樟 |
黃明祥 |
社會男子
三、四段組 |
卓經國 |
賴鎮煌 |
翁顥璋 |
陳建宇 |
蔡嘉倫 |
簡至毅 |
社會男子
初、二段組 |
劉裕銘 |
張家華 |
李俊毅 |
曾子詮 |
林政廷 |
尤捷翔 |
社會男子
段外組 |
周信志 |
李嘉承 |
洪育旻 |
黃詩為 |
江勳 |
張齊能 |
社會女子
初段以上組 |
安田志乃 |
劉怡婷 |
劉佳盈 |
陳孟琦 |
梁晴嵐 |
李佳璟 |
社會女子
段外組 |
曹夢婷 |
翁穎之 |
蘇家真 |
陳映璞 |
楊家珍 |
游婷淇 |
國中男子組 |
吳祖旭 |
黃援澔 |
蔡子軍 |
韋志謙 |
許世馥 |
趙子儀 |
國中女子組 |
林宛瑭 |
黃婉瑄 |
黃淑茵 |
張雅筑 |
黃妍蓁 |
劉家榕 |
國小高年級
男子組 |
王律翔 |
林于竣 |
林柏昇 |
陳繹升 |
高國勛 |
陳世勇 |
國小高年級
女子組 |
吳昀庭 |
李羿寰 |
施儀謙 |
呂佳縈 |
紀昱彤 |
林靖軒 |
國小低年級
男子組 |
林靖祐 |
李禹辰 |
胡文遠 |
劉家銘 |
蕭兆良 |
林靖昌 |
國小低年級
女子組 |
黃乙玲 |
余 讓 |
李瑋瑄 |
戴采葳 |
盧怡靜 |
李 庭 |
一、宗旨:為提倡劍道運動風氣,培養劍道人口,提高劍道水準,以提昇劍道國際地位,特舉辦本比賽。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教育部。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劍道協會、新竹市政府。
四、承辦單位:新竹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台灣省體育會劍道協會、新竹市體育會、新竹市體育場。
六、比賽日期:中華民國98年12月12日(六)至12月13日(日)上午8時30分開始。
七、比賽地點:新竹市體育館(新竹市公園路295號)。
八、比賽項目:
(一)團體得分賽:各組團體隊伍數未達三隊以上時,取消該組比賽。
1.社會男子組。
2.社會女子組。
3.大專男子組。
4.大專女子組。
5.高中(職)男子組。
6.高中(職)女子組。
7.國中男子組。
8.國中女子組。
9.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10.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11.國小女子組。
(二)團體過關賽:各組團體隊伍數未達三隊以上時,取消該組比賽。
1.社會男子組。
2.社會女子組。
3.大專男子組。
4.大專女子組。
5.高中(職)男子組。
6.高中(職)女子組。
7.國中男子組。
8.國中女子組。
9.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10.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11.國小女子組。
(三)個人賽:每人只限參加一組,各組少於八人(含八人)取消該組比賽。
1.社會男子段外組:年齡不限(不含國中、國小)。
2.社會男子初、二段組:年齡不限。
3.社會男子三、四段組:年齡不限。
4.社會男子五段組以上:年齡不限。
5.社會女子段外組:年齡不限。
6.社會女子初段以上組:年齡不限。
7.國中男子組。
8.國中女子組。
9.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10.國小高年級女子組(5、6年級)。
11.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12.國小低年級女子組(4年級含以下)。
九、參加資格:
(一)社會組團體賽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二)大專組團體賽之選手以各校日、夜間部或研究院(所)學生,98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研習生、空中補校、進修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三)學生組團體賽以學校單位組隊參賽,不得跨校組成聯隊。學生組之選手出場時,必須攜帶學生證或證明文件並須貼照片以備檢查,當場提不出證件者,不準出場比賽。
(四)每人只限參加一組為限,若跨組以先出場之組別判定之。
(五)個人賽自由參加,段位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審查段位證書為準,報名時須附段位證書影本。
(六)女子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男子組比賽,男子選手亦不得跨組報名參加女子組比賽。
十、比賽制度:由主辦單位視參加人(隊)數之多寡而訂定。
十一、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十二、比賽辦法:
(一)團體得分賽:琼
1.每隊報名註冊選手七名以內(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少於二名)。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3.勝負:a.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b.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次數判定之;倘若又相等時,則以代表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c.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以該循環全賽程之勝負人數之多者為勝,仍然相等以該全賽程之得分數之多者為勝(惟代表戰之勝負人數及得分數不列入計算);又相等時,由該相關隊之代表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二)團體過關賽:
1.每隊報名註冊選手七名以內不得少於三名(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少於二名)。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3.勝負:a.計時三分鐘,勝負一次賽。勝者繼續,敗者淘汰,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則以平手論雙方皆淘汰,
惟與任一方主將對戰於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時,則以不計時至分出勝負方得結束比賽,未賽完選手之隊為勝隊。
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時,以未賽完選手之多者為勝;又不能決定時,由該隊主將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三)個人賽勝負:
1.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2.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十三、竹劍:
(一)劍之長短、重量,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之規定為準,如違規使用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二)參加國中組:劍長114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4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00公克以上。
(三)參加高中組:劍長117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8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20公克以上。
(四)參加大專組及社會組(含個人賽):劍長120公分以下,男子重量510公克以上,女子重量440公克以上;持雙劍者,長刀劍長114公分以下,男子重量440公克以上,女子重量400公克以上;短刀劍長62公分以下,男子重量280~300公克以下,女子重量250~280公克以下。
十四、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98年11月20日(星期五)截止(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受理報名)。
(二)地址:112-41台北市北投區溫泉路108號中華民國劍道協會收
(三)電話:(02)2891-86400933-333-174吳孟軒先生
(四)傳真:(02)2891-8640(傳真完後,請務必來電再確認收到否)
(五)E-mail:service@rockendo.org.tw(電子郵件傳送後,請務必來電再確認收到否)
(六)報名費:團體賽:社會組、大專組、高中組及國中組各項目每隊2,000元,國小組各項目每隊1,500元, 個人賽:每人400元,請連同大會專用報名表,以限時掛號寄交報名地點。報名費可用郵政匯票、現金袋或銀行匯款方式繳交。(報名費未繳者視同報名手續未完成,不予報名)
※【匯款銀行:安泰商業銀行石牌簡易型分行帳號:05012600222100戶名: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傳真及電子郵件報名者務必以電話再確認收到否,並於三天內將報名費寄至本會)。
十五、保險: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大會統一投保,其餘人員請自行辦理保險事宜。
十六、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團體賽部份:大會僅提供比賽當天有賽程之隊伍教練1名及選手中午便當;
個人賽部分:大會僅提供比賽當天有賽程之選手中午便當。素食者需事先註明。其餘人員恕不提供,請
自行處理】。
十七、抽籤:訂於11月30日(星期一)上午11時,於本會舉行,屆時未出席單位由大會代抽,事後不得提
出異議。
十八、獎勵:每組錄取前三名由大會頒發獎盃、獎狀;第四、五、六名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十九、申訴:
(一)比賽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如在比賽進行中,發現與賽中即時提出,由單位領隊(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伍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評審,如抗辯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不得再提出抗議。
二十、附則:
(一)各隊如有不合規定之選手或冒名頂替者,經查屬實以取消資格論處。
(二)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
(三)比賽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該賽,情節重大者交由審判委員會議處之。
(四)團體賽應於賽前十五分鐘提交大會出場名單,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如規定時間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處。
(五)開幕式訂於98年12月12日上午8時30分於比賽場地舉行,各單位應於該日上午8時辦理報到領取資料。
(六)為維護比賽場地,敬請勿穿皮鞋入場,並請隨時維持場地清潔。
二十一、領隊會議:98年12月11日(星期五)晚上7時整於新竹劍道館召開。
二十二、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修正之。
二十三、遵照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規定事項辦理,新增「運動教學區」相關活動內容、時間,當日由大會發布,歡迎喜愛劍道的朋友踴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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