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大專院校九十八年度劍道錦標賽競賽規程

點此下載競賽章程及報名表


一、宗   旨:為加強全國大專院校體育活動、提倡運動風氣、提升劍道精神及技術水準、促進學生身心健康、聯絡文武青年感情,特舉辦本錦標賽。

二、主辦單位:教育部

三、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四、承辦委員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劍道委員會

五、承辦學校:陸軍軍官學校

六、協辦單位:中華民國劍道協會、高雄縣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七、比賽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17日(星期六)至18日(星期日)共計二天。

八、比賽地點:陸軍軍官學校學生活動中心

九、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每單位在同一組以參加一隊為限。

十、參加資格: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日、夜間部或研究院(所)學生,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補習生、空中補校、進修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十一、   比賽分組:
(一)團體賽:
1.得分賽 2.過關賽
(二)個人賽:
1.男子組:分三段以上,初、二段,段外等三組。
2.女子組:分三段以上,初段以上,段外等三組。

十二、   比賽組別(團體賽及個人賽):
(一) 大專男生甲組:大學院校之男生。
(二) 大專女生甲組:大學院校之女生。
(三) 大專男生乙組:限大學院校(含二年制、三年制、五年制),非體育科系所及運動績優生之男生。
(四) 大專女生乙組:限大學院校(含二年制、三年制、五年制),非體育科系所及運動績優生之男生。
註:
1.運動績優生(符合教育部頒布「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學生)參賽規定:
(1)   依大專體育總會94.08.03.第五屆第二次技術與管理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2)   競賽項目屬個人性團體賽但有體位或能力分級限制時,運動績優生一律參加甲組個人賽或團體賽。
2.    有體育科系所之學校可混合非體育科系所之學生參加大專甲組。
3.    一人不得同時報名參加二組。

十三、   競賽辦法:
(一)團體賽:
1.得分賽:
(1)   比賽辦法:
1.各組報名一隊則不舉行比賽。
2.各組報名兩隊,採三戰兩勝制。
3.各組報名五隊以下(含五隊),採單循環賽制。
4.各組報名由大會競賽組,視隊數狀況排定賽制,不得異議。
5.承辦學校得直接參加決賽。
(2)   每隊註冊選手七名。
(3)   每場出賽人數五人,每場賽前提出出場比賽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4)   勝負:計時甲組(四分鐘)、乙組(三分鐘)勝負三次賽,勝者數多者為勝。
(5)   每隊勝負中人數相等,比勝負次數判定之;倘若相等時則以派代表按計時勝負一次,一場分勝負;倘再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6)   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時,以該循環全賽程之勝負人數商數大者為勝;仍相等以該全賽程之勝負次數之商數大者為勝;又相等時,由該相關隊派代表按計時勝負一次之循環賽至分勝負為止。惟代表者之勝負人數、次數不列入計算。

2.過關賽:
(1)   比賽辦法:
1.各組報名一隊則不舉行比賽。
2.各組報名兩隊,採三戰兩勝制。
3.各組報名五隊以下(含五隊),採單循環賽制。
4.各組報名六隊以上,由大會競賽組,視隊數狀況排定賽制不得異議,決賽採雙敗淘汰制。
5.由大會競賽組,視隊數狀況排定賽制不得異議,承辦學校得直接參加決賽。
(2)   每隊註冊選手七名。
(3)   每場出賽人數五人,依段位順序排列(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段位為準)。段位高者在後,出場段位順序錯誤,經對方提出申訴成立,該隊正確出賽順序前之場次均判定失敗。
(4)   勝負:計時(三分鐘)得分一次賽,勝者繼續,敗者淘汰,未賽完選手之隊為勝隊。
(5)   循環賽時,每隊需打出決勝負,主將不得平手退場,雙方須主將輸才分勝負。
(6)   各單位中如有偽報段位者,一經查出,則取消該隊在比賽中之資格。
(二)個人賽:採得分制,計時(男四分鐘、女三分鐘)勝負三次賽,時間到平手時,則以延長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十四、   競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十五、   竹   劍:劍之長短、重量,以劍道協會之規定為準,如違規定使用,該隊該場比賽以失敗論。男、女生長度同為120公分以內,男生重量51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40公克以上。持雙劍者,長刀男、女須長114公分以內,重量男生440公克以上,女生400公克以上;短刀男、女須62公分以內,重量男生280-300公克以內,女生250-280公克以內。

十六、   報名辦法:
(一) 日 期:即日起至98年9月18日(星期五)17:00點止,以郵戳為憑(不另發通知)。
(二) 住 址:高雄縣鳳山市維武路1號(陸軍軍官學校體育組)
(三) 電 話:07-7903374
(四) 傳 真:07-7424162(傳真完後,請來電確認)
(五) E-mail:army7903374@yahoo.com.tw(寄件收到後,會回覆確認)
(六) 競賽代辦費:團體每組繳交新台幣參仟元整(以男子組,女子組區分),個人每人繳交新台幣伍佰元整。
(七) 保險費: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惟需附保險費收據影本以茲證明,如無證明者不得參賽。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由大會統一投保。
(八) 手 續:費用請隨報名表以掛號寄出;凡報名後擬更改隊員名單時,
須於抽籤前提出,並加蓋體育室戳。

十七、比賽抽籤:98年9月25日(星期五)十五時於體育組舉行,如未派代表
               出席者,屆時由承辦單位代為抽籤,不得異議。
十八、領隊暨教練會議:
(一)日 期:98年10月16日(星期五)十五時整,不另行通知。
(二)地 點:學生活動中心視聽教室
(三)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教練,則不得提出各項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每單位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四)有關運動員資格問題有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大會處理。
(五)領隊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否則其決議無效。

十九、競賽規定事項:
(一)開幕典禮:中華民國98年10月17日(星期六)八時三十分於陸軍軍官學校學生活動中心舉行,並請依工作人員指示路線進場整隊。
(二)閉幕典禮:中華民國98年10月18日(星期日)十六時舉行,並請依工作人員指示路線進場整隊。
(三)運動員應準時到場比賽並於賽前三十分鐘向大會提出比賽名單,未出場比賽者請勿在賽場周圍走動,請依比賽時間十分鐘前進場準備。
(四)運動員出場比賽時必須攜帶本學期註冊之學生證(軍事院校學生攜帶軍人身份補給證)以備查驗,違者不得出場比賽。
(五)未經報名之運動員不得出場比賽。
(六)運動員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停止其比賽之權力。
(七)凡比賽時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細之規定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   
   決定之,其判決即終決。

二十二、獎勵:
(一)錄取優勝團體之原則如下:報名隊數在十八隊(含)以上時取優勝前六名;八至十七隊時取四名;五至七隊取三名;三至四隊取二名;二隊取一名,由大會各頒獎盃乙座、獎狀乙只。
(二)個人賽各組取六名,一∼三名頒發獎牌乙面、獎狀乙只,四∼六名頒發獎狀乙只。

二十三、罰則:
(一)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選手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 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二)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三)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四)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承辦單位函總會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五)違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並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二十四、申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即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運動員資格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後一小時內提出,否則不予接受。
(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四)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整,申訴成立後,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五)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二十五、附則:
(一)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
(二)本規程經大專體育總會審核報教育部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