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九十八年度「市長盃」劍道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發展全民體育,提倡全民運動,促進身心健康,提高劍道技術水準。
  
    二、指導單位:基隆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基隆市政府
  
    四、承辦單位:基隆市體育會
  
    五、執行單位:基隆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六、協辨單位:基隆市立體育場
  
    七、比賽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九日(星期日)上午八時三十分開始。
  
    八、比賽地點:基隆市立體育館(基隆市信二路四十號之一)。
  
    九、比賽項目:(團體組三人為一隊)
  
    
      
        
          團體得分賽:
          1. 社會男子團體組 
          2. 女子團體組(六隊以上,含國中以上)
          3. 學生男子團體組(含國中以上)
          4. 國小高年級團體組(六隊以上,含五、六年級)
          5. 國小低年級團體組(六隊以上,含四年級以下)
      個  人  賽:
        6. 學生男子個人賽
        7. 高中男子個人賽〈限設籍及就讀基隆市者,不足八人與國中男子合併〉
        8. 高中女子個人賽〈限設籍及就讀基隆市者,不足八人與國中女子合併〉
        9. 國中男子個人賽〈限設籍及就讀基隆市者,不足八人與高中男子合併〉
        10. 國中女子個人賽〈限設籍及就讀基隆市者,不足八人與高中女子合併〉
        11. 國小高年級男子個人賽(限設籍及就讀基隆市者,不足八人與國小低年級男子合併〉
        12. 國小高年級女子個人賽(限設籍及就讀基隆市者,不足八人與國小低年級女子合併〉
        13. 國小低年級男子個人賽(限設籍及就讀基隆市者,不足八人與國小高年級男子合併〉
        14. 國小低年級女子個人賽(限設籍及就讀基隆市者,不足八人與國小高年級女子合併〉
      
    
  
  
    十、參加資格:
  團體賽:a、自由組隊報名參加。b、每人只限參加一組為限,若跨組以先出場之組別判定之。
個人賽:a、自由參加。b、學生組之運動員出場時,必須攜帶學生證或明文件並需貼照
  片以備檢查,當場未能提出證件者,不准出場比賽。
  十一、比賽規則:採國際劍道聯盟(FIK)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十二、參加規則:團體賽每人限報一組一隊如重複報名,經大會發現逕予除名。
    十三、比賽辦法:〈依比賽隊伍隊數及人數,決定比賽賽制及時間於領隊會議時公佈之。〉
    〈1〉團體得分賽:
    1.每隊註冊選手五名以內。
    2.每場出賽人數三人,出場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五分鐘提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勝負:
    a、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每隊勝負人數相等以勝負次數判定之;倘平手時,則以代表賽不計時勝負一次。  
    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以該循環全賽程之勝負人數多者為勝;倘相等時,則以代表賽不計時勝負一次。
    〈2〉個人賽勝負:
  1.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十四、竹    劍:劍之長短、重量、以國際劍道聯盟(FIK)之規定為準,如違規使用,該隊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十五、報名辦法:
    日  期:自即日起至4月05日截止(請以限掛寄達郵戮為憑)。
    報名處:203基隆市中山區中山一路253巷2-1號   基隆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柳永順收
          電話:(02)24285270    0926-089397     傳真:(02)24285270  
  為使選手姓名等資料清晰完整並節省傳真費用,原則上請以e-mail 報名 
   e-mail : ALANYSL123〈英文字母請小寫輸入〉@yahoo.com.tw 
  報名費:團體組每隊1,000元整,個人組每人300元整,請於大會現場報到時繳交〈內含保險和便當〉。大會提供團體組教練便當每隊1名。
  
    十六、抽    籤:訂定於4月11日(星期六)於上午10:00分抽籤。
  地址:203基隆市中山區中和路70巷1號 (愛米爾托兒所)   02-24371212
  
    十七、獎    勵:                              
  團體組:每組錄取前四名由大會頒發獎盃乙座、獎狀乙張以資鼓勵。
個人賽:取前六名由大會頒發獎盃、獎狀乙張,以資鼓勵。
  
十八、申    訴:
    1.比賽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2.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3.如在比賽進行中,發現與賽中即時提出,由單位領隊(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伍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評審,如抗辯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不得再提出抗議。
  
十九、附    則:
    1.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
    2.比賽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該場比賽,情節重大者交由審判委員議處。
    3.團體賽應於賽前十分鐘提交大會出場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如於規定時間內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處。
    4.開幕式訂於98年4月19日上午8時30分於比賽場地舉行,
    各單位應於該日上午8時辦理報到並領取資料。
  
二十、領隊會議:98年4月19日(星期日)早上8時整於體育館召開。
  
二十一、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大會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