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屆「台北市北投區主委盃劍道錦標賽」

一、宗旨:

為提倡劍道運動風氣,培養劍道人口,提高劍道水準,以提昇劍道國際地位,發揚民族精神,並促進文武合一教育,培育優秀選手,特舉辦本比賽。

二、指導單位:

中華民國劍道協會、交劍之愛劍友會

三、主辦單位:

台北市北投區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四、協辦單位:

台北市內湖區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五、比賽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日 星期六 上午九時開始。

六、比賽地點:

台北市士林區中正高中(台北市北投區文林北路77號)

七、比賽項目:

(團體組三人為一隊)

1. 社會組團體賽

2. 國中組團體賽

3. 國小組團體賽

4. 國中組個人賽

5. 國小組高年級個人賽(5、6年級)

6. 國小組低年級個人賽(1∼4年級以下)

八、參加資格:

A. 凡中華民國各公私立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各地區道館符合資格皆可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B. 社會男子組團體賽無年齡限制。
C. 國中、國小組比賽限國中、國小學生參加。
D. 本大會僅承認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及FIK認可之段位。

九、比賽規則:

採國際劍道聯盟(FIK)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十、 參加規則:

團體賽每人限報一組一隊如重複報名,經大會發現逕予除名。

十一、比賽辦法

〈依比賽隊伍隊數及人數決定比賽賽制及時間,並於領隊會議時公佈之。〉


〈1〉團體賽:
1. 每隊註冊選手五名以內,出賽三人,出場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
2. 團體賽出場需按照年級及段位順序,年級段位低者前,年級段位較高者後。
3. 選手應於賽前十分鐘於場邊準備,並提交出賽名單給紀錄組,如於規定時間內未克出場者,唱名三次不到者,以棄權論處。
4. 勝負:
a、計時三分鐘三戰兩勝。
b、每隊勝負人數相同時,以勝負次數判定之;若雙方勝負人數及勝負次數皆相同,則推派代表隊員一名,進行代表戰。代表戰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c、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以該循環全賽程之勝多者勝;仍相等以該全賽程之勝負次數之多者為勝;又相等時,由該相關隊代表作計時勝負三次之循環賽至分勝負為止 (代表戰之勝負人數次數不列入計算)


〈2〉個人賽:
1. 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2. 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十二、竹劍:

劍之長短、重量,以國際劍道聯盟(FIK)之規定為準,如違規使用,若經查獲屬實,該隊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十三、報名辦法:

接受電話及傳真報名,即日起九十六年十月五日星期五下午五點前截止。
壹、 報名處:台北市北投區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薛維娜 教練 電話:0913079655,傳真:2581-4440
吳文華 教練 電話:0921823393
貳、 報名費:團體賽每隊900元整,個人賽每人100元整,請連同報名表繳交〈含保險和便當〉。

十四、抽籤:

訂於九十六年十月六日星期六晚上九時於石牌國中體育館抽籤(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1段139號)。未到隊伍及參賽者由主辦單位代抽。

十五、 獎勵辦法

團體組:每組錄取前三名,由大會頒發獎盃、獎狀。
個人賽:每組錄取前三名,由大會頒發獎盃、獎狀。
敢鬥賞:大會遴選表現優異者若干名,頒發獎狀。

十六、申訴:

比賽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異議。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如在比賽進行中發現,並於與賽中即時提出,由單位領隊(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伍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評審,如抗辯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不得再提出抗議。

十七、附則:

1. 選手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
2. 比賽中如有蓄意傷害對手行為者,裁判停止該場比賽並交由審判委員議處。
3. 比賽中如有選手侮辱裁判者,該場比賽暫停並交由審判委員議處。

十八、 領隊會議:

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星期三晚上八時,於天母劍道館舉行(台北市天玉街12號天母國小體育館)。

十九、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大會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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