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體育署發布道館設置及輔導要點 建立教練證查詢機制與安全訓練觀念

發布日期:110年7月2日
發稿單位:競技運動組
單位聯絡人:盧淑姿科長
電話:02-87711855
E-mail:0166@mail.sa.gov.tw
新聞聯絡人:盧淑姿科長/周德倫科長
電話:02-87711855/87711859

>>新聞連結

體育署發布道館設置及輔導要點 
建立教練證查詢機制與安全訓練觀念

臺中7歲男童遭未具教練證之柔道教練摔傷不治,消息傳來,體育署表示同感哀痛與不捨,至於安全訓練觀念嚴重缺乏的何姓教練,體育署表示何教練個人應負之責任尊重司法審判。此外,體育署為保障及維護參與技擊類運動者的權利與安全,已在5月中旬邀集地方政府、技擊類運動特定體育團體討論,並發布「技擊運動訓練館設置及輔導要點」,做為道館設立與管理的依據。
體育署表示,該學童遭摔傷事件發生,即刻函請各地方政府檢視轄下體育團體道館、運動社團等活動指導人員是否確實具備合格教練證,以及活動環境的安全性;倘未合規定者,應要求立即改善,必要時暫停活動辦理。
110年5月11日邀集各地方政府,以及由體育署輔導管理之技擊類運動特定體育團體,召開「道館、訓練館管理研商會議」,討論有關技擊類運動訓練館之設置與輔導,以及精進運動場館業的管理措施。會中達成共識,為維護參與者安全,決議將研修技擊運動館的注意事項,強化輔導管理機制。
依據上列會議決議,體育署彙整各方意見,並請法規專家學者協助研修後,已訂定發布「技擊運動訓練館設置及輔導要點」,並於6月9日函送各地方政府。該要點規範因教授、訓練技擊類運動,包括跆拳道、空手道、柔道、拳擊、角力、泰國拳、踢拳道、柔術、克拉術及其他類似運動所設之訓練館等,申請設置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證明文件與資料,包括擔任指導工作之教練,應具備特定體育團體或全國性單項運動協(總)會核發之合格有效教練證;至少有合法使用之建物、適當之消防、衛生與安全設施與設備、訓練器材等;應依活動參與者年齡、學習級別(初階、中階、高階)訂定授課內容。技擊類運動訓練館經所在地地方政府審查通過並備查後始得設置,訓練館名單並將由地方政府設置專區公告,以提供民眾了解及選擇。
體育署為提供教練證照的公開資訊,作為民眾選擇合適教練之依據,已將特定體育團體及非亞奧運具國際窗口協會教練證的資料,在5月28日上網提供查詢,目前「教練證照查詢系統」測試版,陸續更新當中,未來民眾可藉由姓名、運動種類、證照級別或證照字號進行查詢,俾確認教練證照之有效性,以尋求合適之教練,指導安全參與運動。
另外關於校園內之運動教練應具備資格部分,除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之專任運動教練,應具備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議通過之專任運動練證外,另學校應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之規定,聘任合格之體育教師,擔任體育教學及協助推動全校體育活動,有關學校運動代表隊部分,應聘請具有專長之教練或教師擔任訓練工作,至於社團活動指導教師,應依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所訂學生社團活動課程相關規定,優先遴聘校內教師擔任,或外聘符合一定資格之師資。
體育署表示,將持續與地方政府共同合作,強化教練證機制的建立與訓練館設置之輔導管理等,建構安全的運動環境,以維護活動參與者的安全,避免運動學習再度引發憾事。

附件下載 :
(附件)技擊運動訓練館設置及輔導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