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函
  
  立案證書字號:台內社字第0940064378號函核准立案 
    地址:112臺北市北投區溫泉路108號 
    聯絡人:吳孟軒0933-333-174 
    電話/傳真:(02)2891-8640 
    電子信箱:service@rocka.org.tw
 
 受文者:持有本會102年版A級裁判證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華劍朝字第10806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台端所持有之A級(國家級)裁判證有效期限,將於今年9月30日到期,請務必於9月25日(三)前,依照說明事項辦理換證事宜,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最新劍道裁判制度實施辦法之規定事項辦理。
二、依中華體總107年10月3日召開「107年度輔導非亞奧運單項運動協會辦理教練、裁判培訓業務專責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決議:有關中華民國劍道協會等10個協會非屬特定體育團體,其證照核發為甲、乙、丙       三級制。   
三、依規定本會核發之甲級(國家級)裁判證有效期間六年。裁判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向本會申請換發證照。
四、申請換證者,應於有效期限內參加本會舉辦之甲級裁判講習會及國際劍道聯盟(F.I.K.)舉辦之國際裁判講習會達三次(含)以上,始得申請換證;       若於有效期間內未參加講習會,需補足三次講習後,始得申請換證。
五、請台端務必於108年9月25日(三)前,將現持有之A級(國家級)裁判證正本、2吋照片二張。用限時掛號寄至本會,免費辦理換證事宜。 
 六、本會會員欲繳常年會費者可用銀行轉帳匯款,如有任何問題可與本會吳孟軒先生聯絡,手機0933-333174。       
  銀行名稱: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50-12-600222-100 
    戶名: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正本:持有本會102年版A級裁判證者 
  副本:本會幹事部
 
  
理事長 鄭朝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