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度第一次稱號段位審查會

立案證書字號:台內社字第0940064378 號
函核准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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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本會各段位審查代審單位(含各縣市劍道委員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華劍相字第10401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附件。

主旨:有關「段位審查代審單位」辦理段位審查會之相關規定事項,自民國 104 年度起,請依下列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各段位審查代審單位(下稱各代審單位)辦理年度段位審查會之次數為1年1次。

二、縣市級、院轄市各區級之代審單位辦理初段至三段之審查會,其申請受審者人數需達15人(含)以上,始得辦理。

三、院轄市級之代審單位辦理初段至五段之審查會,其申請受審者人數需達25人(含)以上,始得辦理。

四、各代審單位辦理段位審查時,請統一名稱為「(代審單位全銜)○○年度劍道段位審查會(○段至○段)」。

五、各代審單位辦理段位審查,應於辦理前一個月,檢附審查會實施計畫(內容應包含 :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時間、地點、各組審查委員名單、各組申請受審人數),連同報備公文函送本會核辦。未報備之單位,本會不予承認。

六、各代審單位辦理段位審查會時,本會將派員前往,請務必確實依所報備之內容及本會規定之審查流程辦理,如經查發現所呈報之內容(含審查時間、地點、審查委員名單、受審人數、升段合格人員名單..等相關事項)及審查流程與本會派員實際訪視結果不符者,本會將不予協助辦理後續段位登錄等相關事宜,並取消代審單位資格。

七、有關國際劍道連盟(F.I.K.)加盟團體所屬會員及外國籍人士來臺參加段位審查時,代審單位無權辦理審查,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稱號段位審查會。

八、各代審單位受理報名手續時,申請受審者之補(換)證不得與升段同時辦理,並確實審核申請者之資格及所屬證明文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如後經本會查核,發現有不符合相關規定者,本會將予以退件。

正本:本會全體會員、各縣市劍道委員會
副本:本會幹事部

理事長 吳相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