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為提倡劍道運動風氣,培養劍道人口,提高劍道水準,並加強劍道高齡者及親子活動,
特舉辦本比賽。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基隆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四、承辦單位:基隆市體育會、基隆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基隆市立體育場。
五、比賽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25日(六)、26日(日),上午8時30分開始。
六、比賽地點:基隆市立體育館(基隆市信二路40-1號)。
七、比賽分組:
(一)團體得分賽:
1.高中男子組。2.高中女子組。
3.國中男子組。4.國中女子組。
5.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6.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7.國小女子組。
(二)團體過關賽:
1.高中男子組。2.高中女子組。
3.國中男子組。4.國中女子組。
5.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6.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7.國小女子組。
(三)個人賽:各組少於八人(含八人)取消該組比賽。每人只限參加一組。
1.社會男子50歲至59歲組(民國40年1月1日至民國49年12月31日出生者)。
2.社會男子60歲以上組(民國3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3.高中男子初段以上組。4.高中男子段外組。
5.高中女子組。6.國中男子組。
7.國中女子組。8.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9.國小高年級女子組(5、6年級)。10.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11.國小低年級女子組(4年級含以下)。
八、參加資格:
(一)團體賽自由組隊報名參加。選手出場時,必須攜帶學生證或證明文件並須貼照片以備檢查,當場提
不出證件者,不準出場比賽。
(二)每人只限參加一組為限,若跨組以先出場之組別判定之。
(三)個人賽自由參加。
*報名高中男子初段以上組者,段位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審查段位證書為準,報名時須附段位證書影本。
(四)女子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男子組比賽,男子選手亦不得跨組報名參加女子組比賽。
九、比賽制度:由主辦單位視參加人數之多寡而訂定。
十、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十一、比賽辦法:
(一)團體得分賽:
1.每隊報名註冊選手七名以內(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少於二名)。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
每場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3.勝負:
a.計時四分鐘(國小組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b.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次數判定之;倘若又相等時,則以代表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c.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以該循環全
賽程之勝負人數之多者為勝,仍然相等以該全賽程之得分數之多者為勝(惟代表戰之勝負人數及
得分數不列入計算);又相等時,由該相關隊之代表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二)團體過關賽:
1.每隊報名註冊選手七名以內不得少於三名(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少於二名)。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
每場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3.勝負:
a.計時四分鐘(國小組三分鐘),勝負一次賽。勝者繼續,敗者淘汰,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則以
手論雙方皆淘汰,惟與任一方主將對戰於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時,則以不計時至分出勝負方得
結束比賽,未賽完選手之隊為勝隊。
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時,以未賽完
選手之多者為勝;又不能決定時,由該隊主將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三)個人賽勝負:
1.計時四分鐘,勝負三次賽。
2.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3.循環賽勝負相同時,以得分多者為勝;若相同時,以失分少者為勝;再同分時,加賽決定之。
十二、竹劍:劍之長短、重量,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之規定為準,如違規使用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一)參加國中組:劍長114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4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00公克以上。
(二)參加高中組:劍長117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8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20公克以上。
(三)參加社會男子組個人賽:劍長120公分以下,重量510公克以上;持雙劍者,長刀劍長114公
分以下,重量440公克以上;短刀劍長62公分以下,重量280公克以上~300公克以下。
十三、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99年8月25日(星期三)截止(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受理報名)。
(二)地址:112-41台北市北投區溫泉路108號中華民國劍道協會收
(三)電話:(02)2891-86400933-333-174吳孟軒先生
(四)傳真:(02)2891-8640(傳真完後,請務必來電再確認收到否)
(五)E-mail:service@rocka.org.tw(電子郵件傳送後,請務必來電再確認收到否)
(六)報名費:請填具大會專用報名表,連同報名費(團體賽高中組及國中組各項目每隊2,000元,
國小組各項目每隊1,500元,個人賽每人400元),以限時掛號寄交報名地點。報名費可用郵政
匯票、現金袋或銀行匯款方式繳交。(報名費未繳者視同報名手續未完成,不予報名)
※【匯款銀行:安泰商業銀行石牌簡易型分行帳號:05012600222100戶名: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傳真及電子郵件報名者務必以電話再確認收到否,並於三天內將報名費寄至本會)。
十四、保險: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大會統一投保(外國籍選手報名時須附上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其餘人員請自行辦理保險事宜。
十五、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團體賽部份:大會僅提供比賽當天有賽程之隊伍教練1名及選手 中午便當;個人賽部分:大會僅提供比賽當天有賽程之選手中午便當。素食者需事先註明。其餘人員恕不提供,請自行處理】。
十六、抽籤:99年9月15日下午2時,於本會舉行,屆時未出席者,由大會代抽,事後不得提出異議。
十七、獎勵:每組錄取前三名由大會頒發獎盃、獎狀;第四、五、六名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十八、領隊會議:99年9月24日下午7時於基隆市體育館舉行。
十九、申訴:
(一)比賽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
異議。
(二)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如在比賽進行中,發現與賽中即時提出,並附保證金伍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評審,如抗辯
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不得再提出抗議。
二十、附則:
(一)如有不合規定之選手或冒名頂替者,經查屬實以取消資格論處。
(二)比賽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該賽,情節重大者交由審判委員會議處之。
(三)開幕式訂於9月25日上午8時30分於比賽場地舉行,比賽選手應於該日上午8時辦理報到領
取資料。
(四)為維護比賽場地,敬請勿穿皮鞋入場,並請隨時維持場地清潔。
二十一、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