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八學年度第三十四屆全國學生劍道錦標賽競賽規程

.

 
 
 
 
冠軍
亞軍
季軍
殿軍
第五名
第六名





大專男子組
清華大學
台灣大學A
高雄
醫學大學
台灣大學B
淡江大學A
陸軍官校B
大專女子組
台灣大學A
清華大學
政治大學
高雄
醫學大學
東海大學
文化大學
高中男子組
台北市
士林高商
桃園縣
永豐高中
台中縣
中港高中
台中市
東山高中
高中女子組
台中縣
中港高中
基隆市
中山高中
桃園縣
永豐高中
台北市
士林高商
國中男子組
桃園縣
青溪國中
台北市
誠正國中
台中縣
大華國中A
台中縣
大華國中B
高雄市
獅甲國中
基隆市
中山高中
國中女子組
台中縣
清泉國中
台中縣
大華國中
基隆市
中山高中
高雄縣
大灣國中
國小高年級
男子組
台北市
文化國小
高雄縣
鳳山國小A
桃園縣
青溪國小
宜蘭縣
公正國小
桃園縣
錦興國小
台北市
南港國小
國小低年級
男子組
台北市
南港國小
高雄縣
鳳山國小
高雄縣
新甲國小
台北縣
鄧公國小
國小女子組
台北市
南港國小
桃園縣
青溪國小
桃園縣
錦興國小
桃園縣
仁善國小





大專男子組
文化大學
高雄
醫學大學
交通大學
台灣大學A
中央
警察大學
中華大學
大專女子組
台灣大學A
政治大學
清華大學
文化大學
淡江大學
高雄
醫學大學
高中男子組
台中縣
中港高中
桃園縣
永豐高中
台北市
士林高商
高雄市
中正高中
高中女子組
台中縣
中港高中
基隆市
中山高中
桃園縣
永豐高中
台北市
士林高商
國中男子組
桃園縣
中興國中
桃園縣
振聲國中
桃園縣
青溪國中
桃園縣
光明國中
台北市
誠正國中
高雄市
獅甲國中
國中女子組
基隆市
中山高中
台中縣
清泉國中
台中縣
大華國中
高雄縣
大灣國中
國小高年級
男子組
高雄縣
鳳山國小A
宜蘭縣
公正國小
台北市
南港國小
桃園縣
青溪國小
高雄縣
鳳山國小B
桃園縣
錦興國小
國小低年級
男子組
台北市
南港國小A
高雄縣
新甲國小
基隆市
建德國小
台北縣
鄧公國小
國小女子組
台北市
南港國小A
桃園縣
青溪國小
高雄縣
鳳山國小
台北縣
樹林國小



大專男子組
李俊毅
李榮哲
林熾毅
黃志誠
翁穎信
游鎮洋
大專女子組
王新惠
翁穎之
劉家瑋
關玉婷
張齊玲
盧鋆娟
高中男子組
周冠廷
曾子詮
林政岩
蔡承佑
沈立偉
賴柏儒
高中女子組
蔡佳芳
黃聖茹
胡采軒
黃筑筠
林頤涵
趙紫均
國中男子組
吳祖旭
蔡子軍
陳晉詰
吳偉成
彭冠傑
黃援澔
國中女子組
黃妍蓁
黃淑茵
劉家榕
張葳
黃惠筠
黃婉瑄
國小高年級
男子組
陳秉樟
彭柏蒼
李昀哲
陳繹升
高國勛
王律翔
國小高年級
女子組
吳昀庭
施儀謙
戴琪瑋
高詩媛
王怡絜
林靖軒
國小低年級
男子組
林靖祐
李禹辰
胡文遠
林宏銘
蕭兆良
林靖昌
國小低年級
女子組
鄭依柔
黃乙玲
陳樂嘉
盧怡靜
黃沛緹
施秀儀

 

下載競賽章程
下載報名表

一、宗旨:
為提倡劍道運動風氣,培養劍道人口,提高劍道水準,發揚民族精神,並促進文武合一教育,培育優秀選手,予以升學輔導,特舉辦本比賽。
二、指導單位:
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基隆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四、承辦單位:
基隆市體育會、基隆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基隆市立體育場。
五、協辦單位:
台灣省體育會劍道協會。
六、比賽日期:
中華民國99年3月20日(六)、21日(日),上午8時30分開始。
七、比賽地點:
基隆市立體育館(基隆市信二路40之1號)。
八、參加單位:
凡中華民國各公私立大專院校、中等學校、國民小學。
九、比賽分組:
(一)團體得分賽:各組團體隊伍數未達三隊時,取消該組比賽。
  • 1.大專男子組。
  • 2.大專女子組。
  • 3.高中男子組。
  • 4.高中女子組。
  • 5.國中男子組。
  • 6.國中女子組。
  • 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 8.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 9.國小女子組。
(二)團體過關賽:各組團體隊伍數未達三隊時,取消該組比賽。
  • 1.大專男子組。
  • 2.大專女子組。
  • 3.高中男子組。
  • 4.高中女子組。
  • 5.國中男子組。
  • 6.國中女子組。
  • 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 8.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 9.國小女子組。

(三)個人賽:各組少於八人(含八人)取消該組比賽。每人只限參加一組。
  • 1.大專男子組。
  • 2.大專女子組。
  • 3.高中男子組。
  • 4.高中女子組。
  • 5.國中男子組。
  • 6.國中女子組。
  • 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 8.國小高年級女子組(5、6年級)。
  • 9.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 10.國小低年級女子組(4年級含以下)。
十、參加資格:
(一)凡中華民國各公私立大專院校、中等學校、國民小學本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惟運動成績優良選手選拔限齡:高中限80.9.1,國中限83.9.1以後出生者)。

(二)大專組之選手以各校日、夜間部或研究院(所)學生,98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研習生、空中補校、進修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三)團體賽以學校單位組隊參賽,不得跨校組成聯隊。運動員出場時,必須攜帶學生證或證明文件須貼照片以備檢查,當場提不出證件者,不准出場比賽。

(四)女子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男子組比賽,男子選手亦不得跨組報名參加女子組比賽。
十一、比賽制度:
(一)由主辦單位視參加隊(人)數之多寡而訂定。
(二)團體賽國小男子組高低年級賽部份,若各組報名未達隊數時,以合併不分組賽。
十二、比賽辦法:
(一)團體得分賽:
  • 1.每隊註冊選手七名以內不得少於三名(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少於二名)。
  •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 3.勝負:
    • a.計時四分鐘(國中、國小組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 b.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次數判定之;倘若又相等時,則以代表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 c.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以該循環全賽程之勝負人數之多者為勝,仍然相等以該全賽程之得分數之多者為勝(惟代表戰之勝負人數及得分數不列入計算);又相等時,由該相關隊之代表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二)團體過關賽:
  • 1.每隊註冊選手七名以內不得少於三名(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少於二名)。
  •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 3.勝負:
    • a.計時三分鐘,勝負一次賽。勝者繼續,敗者淘汰,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則以平手論雙方皆淘汰,惟與任一方主將對戰於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時,則以不計時至分出勝負方得結束比賽,未賽完選手之隊為勝隊。
    • 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時,以未賽完選手之多者為勝;又不能決定時,由該隊主將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三)個人賽勝負:
  • 1.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 2.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十三、競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十四、竹劍:
(一)劍之長短、重量,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之規定為準,如違規使用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二)參加國中組:劍長114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4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00公克以上。
(三)參加高中組:劍長117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8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20公克以上。
(四)參加大專組:劍長120公分以下,男子重量510公克以上,女子重量440公克以上;持雙劍者,長刀劍長114公分以下,男子重量440公克以上,女子重量400公克以上;短刀劍長62公分以下,男子重量280∼300公克以下,女子重量250∼280公克以下。
十五、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99年3月1日(星期一)截止(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受理報名)。
(二)地址:112-41台北市北投區溫泉路108號中華民國劍道協會收
(三)電話:(02)2891-86400933-333-174吳孟軒先生
(四)傳真:(02)2891-8640(傳真完後,請務必來電再確認收到否)
(五)E-mail:service@rockendo.org.tw(電子郵件傳送後,請務必來電再確認收到否)
(六)報名費:團體賽:大專組、高中組及國中組各項目每隊2,000元國小組各項目每隊1,500個人賽:每人400元,請連同大會專用報名表須加蓋學校單位關防或
領隊、教練簽章。以限時掛號寄交報名地點。報名費可用郵政匯票、現金袋或銀
行匯款方式繳交。(報名費未繳者視同報名手續未完成,不予報名)
※【匯款銀行:安泰商業銀行石牌簡易型分行帳號:05012600222100戶名: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傳真及電子郵件報名者務必以電話再確認收到否,並於三天內將報名費寄至本會)。
十六、保險:
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大會統一投保,其餘人員請自行辦理保險事宜。
十七、抽籤:
99年3月5日下午14時,於本會舉行,屆時未出席單位由大會代抽,事後不
得提出異議。
十八、
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團體賽部份:大會僅提供比賽當天有賽程之隊伍教練1名及選手中午便當;個人賽部分:大會僅提供比賽當天有賽程之選手中午便當。素食者需事先註明。其餘人員恕不提供,請自行處理】。
十九、獎勵:
(一)各組錄取前三名由大會頒發獎盃、獎狀;第四、五、六名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二)本項比賽之國中組、高中組為本會指定符合教育部訂頒「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比賽,其餘組別不具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凡參加本競賽,其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十六個以上,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或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八個以上,獲得最優級組前三名者,得依辦法申請甄試輔導升學。
(三)辦理本項比賽工作人員,於圓滿達成任務後,由相關單位從優敘獎。
◎注意事項:本項比賽為本會指定本(九十八)學年度符合教育部辦理之運動績優生升學輔導辦法之指定盃賽,惟該運動種類(或運動種類之組別),於同學年度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等賽會中列為比賽種類時,本項比賽不得列為運動績優生升學輔導之指定盃賽。
二十、領隊會議:
99年3月19日下午7時於基隆市體育館舉行。
二十一、申訴:
(一)比賽中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抗議。
(二)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合法之抗議應予事實發生後一小時內以書面向裁判長提出,由單位領隊或管理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伍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審議,如抗辯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四)審判委員會於接到抗議書後應即召開會議,以審判委員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提抗議。
二十二、附則:
(一)各隊如有不合規定之選手或冒名頂替者,經查屬實以取消資格論處。
(二)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
(三)比賽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該賽,情節重大者交由審判委員會議處之。
(四)團體賽應於賽前十五分鐘提交大會出場名單,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如規定時間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處。
(五)開幕式訂於99年3月20日上午8時30分於比賽場地舉行,各單位應於該日上午8時辦理報到領取資料。
(六)為維護比賽場地,請勿穿皮鞋入場,並請隨時維持場地清潔。
二十三、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之。